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标准编号:无
  • 发布日期:201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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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环保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就该标准征求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可于2017年3月26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环保部。

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农药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农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农药企业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中的相关规定。《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2008)同时废止。
本标准是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原药及制剂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农药原药及制剂生产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农药原药及制剂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处理农药工业废水为主的工业污水处理厂,其排放控制要求参照本标准执行。污水处理厂接纳有农药工业废水,其处理出水适用的排放标准中未规定有关农药工业特征指标的,排放控制要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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