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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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标准是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是支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对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的积极作用,在充分总结“十二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基础上,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

环境保护部

2017年4月5日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重点内容摘录:

与排污许可等新型制度的协同配套亟待加强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我国正逐步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基础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新体系下,国家、地方环保标准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等制度的衔接配套需系统梳理,明确标准的定位与作用。同时,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有关达标排放量核算、达标判定、监测频次等方面的技术内容尚不全面,不能完全满足排污许可管理的要求。此外,《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针对改善环境质量提出了明确的国家目标和具体行动措施,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类标准等各类环保标准与重点工作的支撑配套、同步发布实施的技术及管理保障措施尚不健全。

具体指标

1.启动约300 项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以及20 项解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修订工作中有关达标判定、排放量核算等关键和共性问题项目。全力推动已立项的约600 项及新启动的约300 项,共计约900 项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
2.发布约800 项环保标准,包括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约100 项,环境监测类标准约400 项,环境基础类标准和管理规范类标准约300 项,支持环境管理重点工作。
3.推动30 余项重点环保标准实施评估,指导相关标准制修订,提出环境管理建议。
4.制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等管理制度文件,规范管理工作。
5.开展国家级培训3000 人次以上,带动地方培训15000 人次以上。

规划任务:全面推进各类环保标准制修订

对在研标准制修订项目进行清理,结合排污许可、《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的实施等重点工作需求,划重点、分优先、补短板,突破技术难点问题,全面推进各类标准制修订工作。

1.环境质量标准

以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为目标,以风险评估为手段,进一步完善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指标,系统构建土壤环境质量保护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土十条》要求,2017 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继续推动水环境质量标准修订。结合我国流域环境特征及最新科研成果,修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提高各功能水体与相应水质要求的对应性,明确环境质量保护目标,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修订海水水质标准,发布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规范,科学反映水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

跟踪评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实施情况;修订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科学规定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要求, 保障人体健康。跟踪《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实施情况; 修订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确定合理的机场噪声评价指标和控制水平,强化对机场周围区域环境噪声管理与规划控制。修订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扩大标准适用区域,采用国际最新计权曲线, 客观反映环境振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2. 污染物排放标准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贯彻落实《水十条》要求,围绕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等水污染防治重点领域,优先配套相关排放标准。积极配套排污许可等新型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研究将达标判定、达标排放量核算等技术要求纳入排放标准,完善标准技术内容。加强对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的筛选研究以及标准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提高标准科学性、适用性。在“十二五”末期 64 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精简整合,适当补充确需新制订的标准,在“十三五”末逐步形成重点突出、务实管用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围绕十大重点行业,制修订农药、农副食品加工、饮料制造等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造纸、炼焦、印染、制革等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内容。开展无机磷化工、无机颜料、石油天然气开发、火电厂、氯碱、纯碱、电子、玻璃、活性炭、电石、食品添加剂、油漆涂料、化学矿山、日用化学品、船舶制造、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制订煤化工、页岩气开采等新兴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完善工业源水污染物控制指标和要求。

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与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与相关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修订发布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贯彻落实《大气十条》相关要求,围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大气污染、面源污染、移动源污染等大气环境管理重点领域,优先制定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支撑排污许可制的实施,研究将达标判定、达标排放量核算等技术要求纳入排放标准, 完善标准技术内容,提高标准科学性、适用性。在“十二五”末期47 项大气固定源和 26 项移动源标准的基础上制修订形成由约 70 项大气固定源和 40 项移动源标准构成的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制修订汽车涂装、集装箱制造、印刷包装、家具制造、人造板、储油库、汽油运输、农药、制药、油漆涂料、纺织印染、船舶制造、干洗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订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逸散控制标准。支撑面源污染治理,修订饮食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

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制修订玻璃、活性炭、电石、无机磷化工、无机颜料、石油天然气开发、化学矿山、铸造、铝型材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继续加强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以及重金属的排放控制。关注新兴工业行业污染控制,开展煤化工、页岩气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防范环境风险。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恶臭控制。修订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完善工业源大气污染物控制指标和要求。

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制订发布国家第六阶段汽车排放标准,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实施。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制修订三轮汽车、新能源汽车、摩托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排放标准。加强船舶港口大气污染控制,制订发布船舶发动机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国际机动车排放技术法规协调工作,跟踪和参与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方面的国际技术法规的制订。

(3)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根据《土十条》中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的要求,按照全过程管理与风险防范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与资源再生利用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标准体系。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控制要求。制修订皮革废料、煤化工废渣等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促进行业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修订危险废物贮存、填埋、焚烧等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修订医疗废物、含多氯联苯废物的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针对环境风险控制重点环节,完善污染控制要求。制订生物有机质堆肥污染控制标准,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4)噪声污染控制标准

修订铁路边界噪声限值标准,制修订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噪声控制标准,加强移动源噪声污染控制。

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

支持环境管理重点工作,配套新型管理制度的建立,结合国家标准委开展的“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以及标准实施情况调查, 对现行各类管理规范类标准进行复审清理,统筹优化现有标准体系, 研究拓展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种类。

配合排污许可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开展石化、炼焦、锅炉、有色、平板玻璃、钢铁、水泥、印染、化肥、制药、制革、电镀等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制订,构建排污许可配套标准体系,支撑相关管理工作。配合排污许可制度实施,逐步建立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体系。开展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纺织印染、制药、制革、化肥,石化、焦化等重点行业及通用工序最佳可行技术指南编制,明确基于排放标准的各污染物达标可行技术及管理要求。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和“三同时”管理制度的最新要求, 加强环评技术导则体系顶层设计,调整建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要素、源强、专题技术导则体系。制修订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声等环境要素类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订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开展火电、造纸、钢铁、水泥、铁路、公路、采矿、机场、垃圾填埋场、城市轨道交通、稀土、生物安全实验室等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订。完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体系,制订制药、火电、炼焦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技术规范。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体系,修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订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规划(流域综合规划)、石油化工基地规划、城市交通规划、能源规划(电力)等领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加强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指导,对长期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突出的港口、铁路、冶金、石化、化工等重大项目制订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

按照《水十条》要求,强化饮用水水源、近岸海域、地下水环境保护,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制订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名录编制指南。结合海水水质标准的修订,修订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进一步明确近岸海域环境管理对象与目标。制订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指南, 农药生态风险评价程序与方法标准等。研究建立废水综合毒性评价技术体系,制订废水综合毒性评价技术规范。

围绕《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中涉及的重点领域和行业,继续大力推动工程技术规范制修订。《大气十条》方面,重点推进火电、钢铁、水泥、玻璃、石化、化工、包装印刷、涂装等行业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制修订。《水十条》方面,重点推进农村污染防治、水体生态修复等领域及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制修订。《土十条》方面,重点筛选与推进典型污染场地成熟修复工艺的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制订。

链接:现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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